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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家属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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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家属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只要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从今天起,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申请参保时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曾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符合相关条件可参照执行。

  270万人享养老利好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我市此类未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并不突出,因为青岛近几年来先后出台政策,为近270万名城镇无保居民、农村居民提供了养老保障,其中包括4万余名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但没有养老保障的人员(包含“五七工”、“家属工”)。2009年,又出台三项政策,一是将具有10年以上工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超龄“老固定工”纳入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二是允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延期缴费,达到15年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实施了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这三项政策,惠及20多万人。2010年,我市把城镇无保障居民和农村居民“合二为一”,原城镇“无保老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截至今年3月底,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达到249.6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为89.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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