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深圳市旧的养老保险条例明确规定:“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而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凡调入我市人员超过35周岁的,应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但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视具体情况将起征年龄分别放宽至40周岁、45周岁、50周岁。从2013年1月1日新养老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时起,不再征收超龄养老费。
那么,像罗女士这样已经调入深圳按旧规定应当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而又没有交的这部分人怎么办呢?黄险峰说执行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是怎样的呢?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罗女士已经调入深圳多年,并在深圳参保。根据上述规定,她可在深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无需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是不是已经缴了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比较吃亏呢?黄险峰表示,这部分人也不会吃亏,因为在具体计算缴费指数的时候,会适当予以倾斜。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