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群
现户籍在本市,凡因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除名、开除或者被判刑等各种原因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均可参保。其中原用人单位为城镇企业的,仅限于在1993年2月28日前自动离职或被企业除名的人员。
参保及缴费方式
离开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人员,本人愿意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离开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标准及办法如下:
1、对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统一为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对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据悉,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1993年3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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