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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行业统筹融入社会统筹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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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追求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具有其他制度所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得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也在急剧增加,但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行业统筹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到2011年末,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9497亿元。这充分表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保障能力显著提升,但是行业统筹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行业统筹是我国上世纪8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阶段的保险形式,最初在铁道等5个行业实行,至1993年又扩展到交通等6个行业,因此就形成了11大行业实施行业统筹的基本格局。自行业统筹实行之日起,各方就对此形式存在激烈的争论。地方认为行业统筹造成了养老保险的条块分割,导致了不合理的待遇差别;行业则认为行业统筹是基于行业跨地区生产经营及管理的特殊情况而产生的,有其存在的内在必要性。综合剖析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行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不实,对银行、电力等效益较好的行业,核定的基数普遍偏低。另一方面,行业在归集养老保险费过程中资金管理不规范,有的企业在财务大账外单独开设养老保险费结算专户,用于归集计提和行业所属单位上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于归集养老保险费与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差额结存在账外结算专户,也给企业挪用资金以可乘之机。此外,对行业归集养老保险费账户资金利息归属不明确,未计入基金收入。

  从1998年起,我国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将11个行业统筹的养老保险下划地方实行省级统筹,但这些行业至今仍未纳入社会统筹范围。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行业的效益较好,职工在企业内部报销比例较高。此外,对于封闭运行医保资金,企业可以统筹使用,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在宏观层面,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财政、劳动、税务部门几家共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情况下,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时足额征收,对无法征收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建立顺畅的对账联系机制。二是对因会计核算、财政专户管理、基金决算编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的税务、财政、社保部门之间数据不相符的问题,建议财政部统一结账时间,要求各级征收、管理、使用部门加强财务对账管理工作,按月进行定期对账,年底统一时间扎账。确保会计信息的数据统一、真实、有效和完整。三是强化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将社会保险的缴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目标管理考核中重点考核内容之一,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同时,要明确经办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归集养老保险费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归集资金账外核算、资金收益归属不明确等问题,以确保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决算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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