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跟目前的村干部参保办法相比,届时村干部参保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将会有所调整,其中缴费比例将由18%调整为20%。
《意见》适用的人员包括:惠州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在职在编农村基层干部;《意见》实施前,已经领取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意见》实施前,已经离开农村基层干部岗位,但已经参加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
根据《意见》,村干部参保的缴费基数为统一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个人承担8%,单位承担12%。单位承担的12%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6%分担。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而根据2005年出台的《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缴费比例为18%,其中参保单位负担15%比例的养老保险费,由市、县(区)、镇(办)、村民委员会分别按6%、5%、3%、1%比例分担,个人负担3%。
《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废止,在制度衔接方面,《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正在缴费的农村基层干部,可选择按本意见的规定继续缴费;《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本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可选择按本意见的规定继续缴费。
待遇如何发放?
1.6月30日前,已经领取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3年7月起按省政府相关规定重新计发养老金,原待遇高于新待遇的,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并进行待遇调整。
2.参保人在7月1日后(含本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相关规定,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养老金。
3.参保人在2013年7月1日后(含本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继续缴费至满15年。如不愿继续缴费的,可一次性退还其个人账户的金额(含利息),并终止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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