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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定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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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深圳市五届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近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为保障该条例的全面落实,深圳市拟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送审稿)》(下称《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五届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近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为保障该条例的全面落实,深圳市拟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下称《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在深圳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内部退养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得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细则》规定,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内部退养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细则》规定,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及个人账户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统筹基金。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统筹基金。

  同时,《细则》规定,申请补缴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当提交证明其补缴时段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有关的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等材料,经市社保机构审核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补缴。符合地方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按缴费基数的1%补缴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外,《细则》规定,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养老保险关系未转移出本市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继续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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