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的但尚未办理补缴费手续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通过代理机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逾期不再办理补缴费手续。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为:马鞍山市城镇户口、劳动年龄段内(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缴费有间断的灵活就业人员;1996年1月至今有间断缴费的企业(单位)职工。企业(单位)职工间断期间可以灵活就业身份通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其中,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允许其所在单位为其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补足到15年,然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3年6月30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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