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用人单位应为所有招用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市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用人单位漏报缴费基数有什么危害?
缴费基数是单位和职工个人依据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记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重要依据。漏报缴费基数不仅违反了国家规定,更重要的是,减少了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降低了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直接损害了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3、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从2006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无法确定职工上年或上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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