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某公司员工,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养老险参保手续。后企业因搬迁及会计更换等原因漏交了陈某的养老保险费,故陈某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申请补交。但主管部门认为陈某申请已过法定投诉时效,不予办理。陈某为此咨询该咋办?
法律人士认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为了保障员工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只有存在这种情形,员工请求救济时,才会产生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中,陈某与公司之间没有争议,只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养老保险费的漏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应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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