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冬日的到来,深圳地税的优惠政策将在这个冬日里温暖纳税人,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多缴个税可退等政策将进一步宣传。
一、南山区袁先生来电咨询: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员工福利,每年交一次保险费,保险费在年初一次性支付给保险公司,请问是否在支付时一次性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是,员工在年度中间离职时,能否退回其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罗湖区李小姐来电咨询:外企为外籍员工支付境外保险费,该保险费是企业按照外籍员工国籍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办理并负担的,并且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企业负担的保险费是否应计入外籍员工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条已废止。因此,对企业负担的外籍员工的境外保险费应计入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福田区沈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向客户销售了一批货物,客户以一张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由于承兑汇票未到期,客户同时付给我公司一笔贴现利息。请问我公司收取的汇票贴现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依据上述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是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汇票贴现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四、宝安区杨先生来电咨询: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招聘合同,委托其为企业招聘员工,请问招聘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税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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