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再执行原“五年过渡”办法,统一调整为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100%两个基数,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从两个基数中自主选择一个申报缴费。同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称,这是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减轻群众负担,促进自主灵活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
截至去年12月底,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已达33.4万人,其中大多是国有企业改革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分流及自主创业人员,收入较低,负担重。《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考虑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负担状况,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我省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制定了一个“五年过渡”的办法: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2006年可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为70%,2008年为80%,2009年为90%,从2010年1月起,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近年来,由于全省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连续大幅度增长,按调整前政策,2009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500元,调整后如按60%缴费,年仅需缴纳3000元,年减轻负担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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