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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亟待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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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养老制度应该有一个顶层设计,这个顶层设计不光应该涵盖第一支柱,也应该涵盖在第二和第三支柱当中,需要政府做哪些事情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应该研究如何加大对第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政策的支持力度”陈文辉强调要明确政府、市场职能和分工。

  “中国养老制度应该有一个顶层设计,这个顶层设计不光应该涵盖第一支柱,也应该涵盖在第二和第三支柱当中,需要政府做哪些事情。”常青也认为政府和企业的角色定位要非常清晰,除了扶持第二、第三支柱的大力发展之外,需要急迫完善养老保障制度体制,给予政策支持。

  不难看出,从根本上而言,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力度不够,主要是由于税收政策优惠缺乏支持,激励性和公平性不足。

  目前在中国,一方面现行的税制规定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支出视同职工个人收入而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税收的转嫁,使得前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大打折扣,也与缴费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国际通行惯例相悖;另一方面,关于领取企业年金及团体商业养老保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税制未予明确规定,这使得该类业务的长期发展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不利于各类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的开发和设计。

  世界主要国家在商业养老保险上都有不同幅度的优惠措施。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税法中,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雇主缴费部分大都给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优惠,但是允许扣除的额度有所不同。如瑞士是全额扣除,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

  另外,世界许多国家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以及个人投保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譬如,美国采用限额扣除,2000年雇主养老金计划中雇员个人缴费的最高扣除额为1.5万美元。

  试想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老百姓把钱存银行来养老,跟现在用钱去买养老险,有什么区别?

  “我国的养老是储蓄性的,不是国际上惯常的投资性养老”杜永茂直言养老金储备不是靠缴费缴出来的,而是靠投资滚动效应,利用福利原则累计出来的,是财富的滚雪球方式。以美国个人养老金账户为例,账户中个人只需缴纳10%,其余90%的资产都是投资收益带来的。

  “储蓄性的养老转变成国际化的投资性养老,要尽快推出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杜永茂认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对于国人储蓄性养老转变成投资性养老的作用至关重要。

  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就在今年全国两会提案中建议,由国家财政部门出台专门文件或适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明确允许其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待获得保险金给付时再列入当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变额年金这种在欧美等先进保险市场中大红大紫曾在引进之初,引起业界和学界的广泛的关注和浓厚的兴趣,认为它作为“完善我国养老第三支柱”的产品可能会大放异彩。然而,从2011年7月初金盛人寿第一支变额年金产品上市至今已经一年有余,市场的反应却远远不及当初的预期。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保监会仅仅批准了金盛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和华泰人寿三家险企的变额年金产品。据统计,尽管这三家公司总的获批金额达到78亿元,但是截止到2012年6月底,三家公司总销售额不足5亿元。第三家获批的华泰人寿最近更是叫停了其在广州的变额年金销售。无论是参与保险公司的数量,还是变额年金产品的销量,都与之前的愿景相去甚远。这种在欧美市场卖得风生水起的险种来到中国后却如此低迷,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呢?

  有投行人士给出这样的答案,“实际上,在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单纯的变额年金前景并不乐观,如果具备政策支持,我们可以预见该市场潜力巨大,起码不亚于现有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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