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2006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给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保险业要抓住这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深化理论研究,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优化发展环境。
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在于扩大覆盖面,为国民提供普遍的、低水平的退休收入,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则是养老保障体系第二、第三支柱的主导者,满足人们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并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障体系,优化金融结构,帮助解决“三农”问题等。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养老保险在健全社保体系、服务和谐社会等方面作用的理论研究,明确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互动关系和协调发展的思路,并达成广泛共识。
同时,国际经验表明,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使人们的潜在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是撬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最有效杠杆。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养老金税收政策的研究,探讨制定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体系,鼓励个人和企业通过企业年金、团体年金保险、个人年金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提高保障水平。
发挥保险业优势,快速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帮助社保部门实现其经办的企业年金业务年内完成市场化运作的既定目标。我们将认真总结辽宁、深圳和上海的经验,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下,发挥保险业在精算技术、产品设计、销售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承接社保机构经办的企业年金业务,实现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
保险业要在市场启动的实践基础上,积极争取劳动保障部同时给予养老保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推动市场发展。中小企业因为资金规模小,实行单一计划面临着成本高、投资操作难度大、投资收益低等问题,我们将配合劳动保障部出台集合信托计划,满足大量中小企业的养老保障需求。从我国国情看,发展DB计划能够满足中、老年职工的退休收入需求,能够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快速启动,体现出对市场和客户的尊重。保险业在经营DB计划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我们将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企业年金DB计划。
大力鼓励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商业养老保险为社保部门提供具体经办服务的途径。商业养老保险能够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域提供高效的服务,节约国家财政支出。
一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固定年金、变额年金、可转换年金、开放式养老金账户等产品,增强产品的投资功能和账户管理功能,提供更多年金化领取期服务。二是在社保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探索保险业参与社保个人账户做实后市场化运作的途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争取试点,为个人账户基金的有效保值增值提供服务。三是支持保险公司在有条件的地方继续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服务“三农”。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致力于为客户服务。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监管,强化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监管制度建设,严格监管执法,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养老保险健康、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继续保持与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监管标准,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流程和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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