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加社保的问题可得到解决。昨天,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媒体公布了《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只要在一年内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便可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该政策将惠及全市2.85万相关人员。
早期离开企业的人员(本市户籍)是指1978年6月1日至各区贯彻执行省府《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时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原企业是指1994年6月前参加佛山市(区)固定工退休费统筹的原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
根据《通知》规定,这部分人员须在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最晚必须在明年2月初前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18%,“这样计算每个月是按133.74元补缴,其中有部分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则按15年缴费一次性缴清。”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县属企业人员,可按照《关于对不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实行“延后缴费”的处理意见》的规定,申请延后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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