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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缴养老保险 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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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时,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此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时,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此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促进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保障参保人员晚年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相关文件,其中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时,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

  白山市社会保险局申报管理科工作人员赵伟达就这一政策进行了解读。他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若按原办法补缴1987至2013年养老保险费初步估算需要5.8万元左右,若按照新文件要求,将以白山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77.83元为标准计算,补缴1987年至2013年养老保险费则需要12.5万元左右。同时,在2005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原办法补缴2006至2013年养老保险费需要3.6万元左右,如按照新文件要求,补缴2006至2013年养老保险费需要4.7万元左右。补缴2008至2013年养老保险费,按原办法需要3.05万元左右,如按照新文件要求,补缴2008至2013年将需要3.6万元左右。

  其次,中断缴费四年的人员,如按原办法补缴2010年至2013年养老保险费大概需要2.27万元左右,如按照新文件要求,将以白山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77.83元为标准计算,补缴2010年至2013年养老保险费需要2.5万元左右。

  白山市社会保险局提醒断保、漏保人员,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到社会保险局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新的文件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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