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的有效手段。但从二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来看,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商业保险的有效推广可以很好地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决定了社会保障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架构,在此,商业保险是担此重任的主角。
商业保险所提供的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与良好的售后服务,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和保障内容。
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而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弥补社会保障在供给上的不足、单一性和局限性。
因此,并不是有了“社保”就可以不要“商保”了,就医疗保障方面来讲,即便有大病统筹,许多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社保”设立的上限水平,特别是对于重大疾病而言,由于资源的有限性,“社保”的给付对于高额的重疾医疗费用来说,商业保险的补充尤为重要。事实上,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韩先生家住农村,在家务农,2006年9月份他在村中参加了新农合保险,同时又投保了某人寿的一份“重疾保险”和某公司的一份养老保险及“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今年2月份因“脑中风”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50000元。如按新农合只能报销27850元,其余22150元要由本人自行承担,而且,韩先生出院后还需要大量康复治疗费用,如果他因为“脑中风”疾患而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所需要的费用更是一个“无底洞”。
然而,由于之前韩先生投保了“重疾保险”和“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他便可以获得大病给付20000元(两倍的保额给付)和每天100元的住院日额“补贴”金(重疾双倍给付)计3000元。总计可以获得医疗费用补偿47000元!这样,韩先生本次住院费用虽然高达50000万元,但基本上花不着自己的钱,这就为他日后的康复治疗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能性。所以,商业保险对社保的补充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保是公民社会保障的最基本、最基础部分,商保是必要的有力补充。如果从人们的衣食住行角度来说,社保相当于让人们吃得饱,而商保则相当于让人们吃得好。吃得饱与吃得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保和商保彼此配合,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我国完整而充实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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