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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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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时有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的,可以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期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但申请延期时必须整年度申请延期,继续参保缴费至本人自愿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止。

  1、第一类人员

  已按桂劳社发[2007]248号文件办理了超龄参保手续且已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往后继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截止至其2008年办理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重新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新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参与200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重新核算待遇之前发生的退休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不结算,不补发。

  2、第二类人员

  已按桂劳社发[2007]248号文件办理了超龄参保手续,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往前从柳州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柳州市1987年1月起建立)之月或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一次性补缴至其已开始缴费年月,续缴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止。同时到本人居住地所属的城区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

  3、第三类人员

  符合桂劳社发[2007]248号和桂劳社发[2009]13号文件,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柳州市户籍人员,无论有无视同缴费年限,最早可以从1987年1月或从其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止。同时到本人居住地所属的城区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

  上述第二、三类人员中,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时有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的,可以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期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但申请延期时必须整年度申请延期,继续参保缴费至本人自愿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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