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传统型养老险 | 分红型养老险 | 万能型养老险 | 投连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养老险频道 > 深度评论 > 正文
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区别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是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决不是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区别

  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是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决不是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商业年金寿险产品是商业寿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卖出的产品,属于消费商品范畴。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条对企业年金的定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大支柱。从定义上来看,企业年金是一项制度,一项旨在保证职工自退休之后依然能获得一部分养老金的制度,其发起和建立都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属于企业的保障计划和企业的福利制度范畴。这也是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本质区别。

  (二)二者所享受的税惠政策不同

  为了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使其能真正起到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的作用,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即企业所缴纳的年金可以部分免税。而对于商业保险,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件曾明确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即购买商业年金寿险产品则一般没有税收上的优惠。

  (三)参加企业年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所依据的法律也不同

  企业年金管理所涉及的当事人多,关系较为复杂,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所涉及的关系人少,关系相对比较简单。就企业年金而言,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同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可见,企业年金的参与者包括职工、企业、托管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多个当事人。其中,企业及企业职工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受《信托法》的约束。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受《合同法》的约束,同时,其运营管理同时受银监会、证监会等多方机构的监管,监管比较严厉,详见图1。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当事人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受《保险法》的约束,其运营管理主要受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账户管理不同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规定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基金实现的基金积累完全归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不得调剂。年金待遇的高低完全由历年缴费的高低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的高低决定。当职工工作变动时,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是以大数法则为经营基础,是集合众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互助关系,以足够数量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来分摊少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具有账户的调剂性。且账户一般不具有转移性,当职工变动工作离职时,一般视为自动退保。此外,商业年金寿险产品根据所订立的合同不同,在最后领取的金额、领取年限以及账户余额的处理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一般有个收益率承诺,以待遇确定型为主。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