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传统型养老险 | 分红型养老险 | 万能型养老险 | 投连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养老险频道 > 深度评论 > 正文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养老金领取期间

  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分为二十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限。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养老年金的领取类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养老年金的领取类型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投保人可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类型包括:

  1.平准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2.增额年金。本公司首年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确定,从下一个保单年度起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领取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示例

  于先生,今年28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万元,交费期间10年,选择60岁开始平准领取20年。可获得如下收益:

  于先生从60岁年生效对应日开始每年领取10260元直至79周岁年生效对应日,20年共计领取205200元,是所交保费的2.05倍;若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按约定领取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客户不选择每年领取养老年金,那么可获得养老年金累积生息和红利累积生息。

  中国人寿拥有专业的投资理财团队,让您省时、省力获得稳定回报。

  养老年金、红利、累积生息、保证领取、意外保障,让您的晚年生活充满尊严。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