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方面:
一、农保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政策缺乏连续性。
(一)现行政策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政策扶持,主要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贴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上述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在实际工作中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约束力。
(二)1992年制度设计领取养老金从60岁开始,根据当时的人均寿命,可以平均领取10年左右养老金。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水平的改善,人均寿命得到延长。导致领取养老金平均年份的增加。而农保政策对缴、领金额的规定没有作及时调整。
(三)规定投资渠道单一,基金增值无保障。由于基金只能通过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家债券来实现保值增值,县级农保基金规模小,根本买不到国债,主要通过存在商业银行增值。农保合同规定应付给保险户的利息在不同时段均高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出现应付与应收利息长期倒挂,最终带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亏空,支付负担及收支失衡的趋势日益加重。
(四)政策法规制度滞后,农保工作开展以来,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有关规定只停留在部门规章的水平,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依据水平低。文件对缴费标准范围、乡镇企业和集体补助的政策优惠没有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致使农保工作的可信度不高,农保工作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
二、农保工作体制转轨不顺,养老保险水平低下。
(一)1997年底以来,国家、省、市要求将民政部门主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因为种种原因,不少地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至今没有移交。主管部门的不确定,使农保机构无所适从,特别是国发[1999]14号文件要求暂停开展农村保险新业务,致使农保工作发展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
(二)养老保险水平低,不足以保障领保户基本生活。由于缴费基数普遍偏低且部分没有连续投保,致使到期领取保险金额过少。经调查情况来看,2006年,月领取额最低为1元,最高为60元左右。人均月领取养老金24元左右,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22元,领取养老保险水平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持平。由于保障水平低下,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因而农民对农保缺乏兴趣,导致退保问题时有发生。
三、农保经办机构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管。
(一)农保机构在乡镇无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乡镇农保工作一般由民政助理员代管,存在参保人员档案不正规;缴、领保费业务登记不及时;有从农村婚姻登记搭车收取保费、扣优待金代缴保费等现象。
(二)没有严格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保险对象,规定参保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县直、政法等部门人员参保现象。
(三)县级农保经办机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日常经费主要从新增保费收入中按3%比例提取。而实际情况是近年来保费已不在筹集,管理费无从提起,机构经费无着落。致使农保管理机构动用基金支付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的现象。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有各级对农村养老保险事业重视不够、还有相关部门缺乏监管力度等原因。针对县级农村养老保险目前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平稳、健康的发展,笔者结合审计工作实践建议:
一、尽快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条例级以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各项农保政策予以立法保障。明确对缴费标准范围、乡镇企业和集体补助的政策优惠作出统一规定;改变基金管理方式,拓宽增值渠道,允许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同时由各县分散经营调整为上级相对集中管理,以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农保基金的可依据性、可操作性,以解决制约农保事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参保对象实行财政补贴制度,对农保基金实行政府兜底政策,规范集体、乡镇企业等出资操作规定,在税收等各类政策上予以倾斜,实行个人账户与储备调剂金相结合的新制度等。真正建立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出资的新模式。
三、没有移交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地方,当务之急是尽快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迅速理顺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管理体制。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清理超编人员,实行财政供给。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安排必需的事业经费,切实从源头上避免农保机关借用、占用农保基金现象的再度发生。
四、主管部门、各类监督部门对农保基金的监管,要真正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经常性监督。对已经挤占、挪用、拆借农保基金的问题,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动用,谁归还”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限期追缴,力争挽回基金损失;以后在基金运营过程中一经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从根本上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使农保基金真正发挥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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