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条款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费
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交费期间有3年、5年、10年和20年四种。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产品的保险费按份计算,每份年交人民币10,000元。
六、红利及分配方式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和利差,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死亡率假设和预定利率假设)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若本公司确定本产品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时或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合同终止前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投保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本公司将予以扣除。
如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了附加财富管家合同,红利派发时自动按合同约定的派发时间转入附加财富管家合同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附加财富管家合同的约定为准。
七、投资策略及资金运作
公司资产配置以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为原则。根据投资账户的负债特性和财务目标,考虑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等主要投资风险,按照偿付能力、负债成本、在险价值、久期等限制条件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并通过设立红利组合、长期战略价值投资组合、可转债组合等风格化资产组合,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负债在收益成本、期限结构上的匹配度,追求投资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投资收益。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分红保险专用账户进行资金运用。该账户由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的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雄厚的投资实力和广泛的投资渠道,是国债协会高级会员,也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理事单位;在上海、深圳证交所拥有自营交易席位,并可在证券市场自主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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