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
本合同年金的领取起始年龄为男性被保险人60周岁,女性被保险人55周岁,年金领取起始日为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定额给付和按月定额给付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变更年金给付方式,经本公司同意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变更年金给付方式仅限1次。
(一)按年定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开始于每年的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最后一期年金的给付时间为被保险人87周岁的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在88周岁前身故,年金给付到其身故时止。
(二)按月定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开始于每月的月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最后一期年金的给付时间为被保险人88周岁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月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在88周岁前身故,年金给付到其身故时止。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的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一)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88周岁的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被保险人所有已领取年金金额后的剩余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当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小于或等于被保险人所有已领取年金金额时,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