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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与DC的利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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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但如果让DC和DB两个制度模式平行存在,争夺资源,从长远中国“大福利制度”的发展取向要求和发展资本市场的内在需求来看,势必产生许多问题。

  DB与DC的利弊权衡

  2004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奠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缴费确定型”(简称DC型)完全积累制。2005年12月,有关部门颁布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建立一个“待遇确定型”(简称DB型)企业年金制度,但从某些条款内容来看,所建立的就是DB制度。

  如果按照两个《试行办法》的精神为保险机构制定一些具体规定以规范其在养老资产市场上的运作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让DC和DB两个制度模式平行存在,争夺资源,从长远中国“大福利制度”的发展取向要求和发展资本市场的内在需求来看,势必产生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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