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按其所交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前,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及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该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分别确定,详见附表),直至第二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合同终止。
三、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五、第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领取年龄项目给付比例
0至11周岁基本养育金10%
12至17周岁中学教育金20%
18至23周岁大学教育金30%
24周岁继续深造金100%
年给付金额=保险金额×相应年龄的给付比例
备注
投保年龄: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21至55周岁;第二被保险人(子女)——0至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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