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保险是我国基本
社会保险的第二支柱,2000年统称为企业年金,但不管叫什么,指的都是一件事,那就是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即企业补充保险,这个地位和概念的界定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如果认为企业补充保险和企业年金是两回事,那就是一种误解。只要稍稍看看原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许多文件就会知道,企业补充保险即企业年金作为社会基本保险的第二支柱的地位和作用都是早已明确的,是多次强调的,不应该产生误解的。
国外英文说的privatepension一般就是指相对于publicpension而言,后者“公共年金”指的就是国家举办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而privatepensions即字面的“私人年金”就是指由雇主发起的、一般来说是自愿型的职业年金或称企业年金计划,实际就是企业补充保险,国家不承担责任,由雇主和雇员协商建立。所以,privatepension这个词含义非常明确,就是指雇主发起的补充保险,OECD在2005年发布的《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中说的也非常明确,指的就是企业年金,使用的就是private这个词。这个准则的中文版就是我翻译的,翻译之前我还专门请教了OECD这个准则的制定者和执笔者,也请教了长居中国的外国专家。
大家看看这段原文就会知道,privatepension概念不是“逸言的博客”所理解的那样“指政府承担的
养老保险责任之外的部分,基本上跟保险公司经营的有税优、无税优的所有团体养老保险业务相对应”,它明确地指出不包括保险。OECD同年还公开发布了《OECD保险公司治理准则》,通篇使用的概念是insurer,而不是privatepension。
所以,保险就是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就是企业补充保险,privatepension就是privatepension,insurer就是insurer,国外基本都是这样理解的。这两个治理准则的中文版都已分别刊登由我和迈克尔主编的《保险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1辑和第3辑上,大家可以看看,有利于澄清“逸言的博客”对这些基本概念的误解。这里就不用多说了。退一步讲,要是一回事,OECD就没有必要分别制定治理准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