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包括:险种特色、投保范围、保险责任开始、红利事项、借款、保险费、投保示例等内容。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投保该保险。
缴费适中,领取多样
补充养老,保证十年
保单借款,资金灵活
红利分配,复利计息
生存愈久,领取越多
养老无忧,安享晚年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但趸交保险费的仅限于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领分为五十、五十五、六十和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合同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年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继承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年金,本合同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年金直至终身,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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