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保险合同生效后,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客户每三年便可领取等同于保额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2、当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时,客户将获得等同于保额百分之三十的贺寿金。3、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起,年金受领人每年可领取等同于保额百分之二点五的年金,直至百岁。4、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周岁,投保人将获得全数保额的满期金。5、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得到等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如被保儿童身故时年龄为零至四周岁,其身故保险金将按一定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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