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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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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等待期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产品全称: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险类型:养老年金保险

  保险期间:定期

  消费型/返还型:返还型

  保险责任:等待期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5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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