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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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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约定的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

  生存类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根据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该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中的余额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余额。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利率。

  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时默认进入累积生息账户,如需变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死亡率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可能为零。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您可于每个保险单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领取日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向您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您同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

  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本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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