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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惠安享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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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残额外年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鉴定为全残,我们自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全残额外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至55周岁。

  【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年龄、投保份数、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3保险责任

  年金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年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全残额外年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鉴定为全残,我们自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全残额外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祝寿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4责任免除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发生全残,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额外年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费的支付本保险按份计算。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3年、5年、10年和20年四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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