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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社会养老保险十大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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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美国社会保障法颁布以来,80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是一种比较成功的、适当而稳健的模式。与“极左”的福利国家模式相比,美国模式更加轻松而有效率;与“极右”的完全积累模式相比,美国模式则更加稳健而安全。
  (3)在获得OASDI给付人群中申请低保的人口比重。一般地,退休金给付应该能够满足退休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退休者在领取OASDI给付的同时,又在申请社会救济,则说明养老金给付不足。从整个社会来讲,在领取OASDI人群中,如果申请社会救济的人群比重过高,则表明社会养老保险给付整体水平偏低或不足。

  上述三个指标对于养老金给付标准的制定及其充足性衡量,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

  七、退休给付中的“收入检测”与税收待遇

  为了体现OASDI计划的社会适当性,联邦立法规定,对于OASDI给付必须经过收入检测程序,并在此基础上重新额定给付标准。这一限制主要是针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再继续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如果退休后的工作收入超过一定的限额,则从退休给付中扣减一定数量。但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的,不受这一条款的限制,他们的退休金给付不需要进行收入检测。

  换句话讲,从最早可提前退休的62岁一直到66岁之间退休的人员,当他一边在领取退休给付,而另一边却仍在工作时,则需要酌情扣减他的养老金发放数量。这是有道理的。美国对提前退休设有双重惩罚,一是按正常退休给付打折;二是提前退休后继续工作的,还要从退休金给付中再次扣减。理由是:既然你因故“提前”退休了,就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退休(不再工作)。否则,就有悖提前退休的“游戏规则”。

  此外,美国的OASDI给付是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的。这一规定是根据1983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而制定的。当时规定,凡个人申报纳税的,含OASDI给付在内的综合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其OASDI给付的至多50%要作为应税收入计征缴纳联邦所得税;凡夫妻联合申报纳税的,含OASDI给付在内的综合收入超过32000美元的,则其OASDI给付的至多50%要作为应税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该笔税金直接记入OASDI信托基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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