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引发车祸时,驾驶员应负全责,保险公司对此可以按照相关免责条款不予赔偿商业险。但如果投保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向投保人提示酒驾、逃逸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免责的相关告知信息,并在保险单中也未载明相关免责条款时,保险公司依然需要赔偿商业险。
近日,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被告人张某饮酒后在临洮县城驾车与两行人相撞,致一死一伤,张某因害怕逃离现场并在逃跑途中摔伤,卧床瘫痪在家。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12万元的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险,案发时在保险期限内。审理中,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0余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受伤后花光积蓄,无力赔偿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只赔付交强险,因被告人张某酒后驾车且肇事逃逸,按照免责条款不赔偿商业险。
法院审理查明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就附带民事部分,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1万余元,商业险50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完毕。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经法院调查核实,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向张某提示酒驾、逃逸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免责,提交的证据保险单中也未载明相关免责条款。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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