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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条例让商业养老保险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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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养老保险作为保险业重要的业务领域有了专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养老保险作为保险业重要的业务领域有了专门的规章。

  养老年金——明确投保人权益归属

  《办法》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据了解,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控制投资选择——保险公司不得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办法》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目前国内养老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很多企业和员工个人都缺乏正确的投资知识,有的时候过分追求安全,将基金全部放入低风险投资组合,有的时候又过分追求收益,盲目投入到高风险投资组合。《办法》的上述规定,正是为了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的投资理念而设定的,其目的也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的利益,提高个人的利益,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

  分期给付——鼓励终身年金式产品研发

  《办法》规定了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养老年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鼓励分期给付,就是真正体现养老保险的退休收入保障的特性,为退休职工提供稳定的定期退休收入。

  防范营销误导——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投资风险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合同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提高消费者知情权——必须按期寄送业绩报告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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