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海等地提及要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之后,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日前在全国寿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积极推动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的研究和试点。
所谓个人延税型保险,简单而言就是指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之前列支养老险保费,也就是说,能够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如以一工薪阶层其月收入5000元,每月需缴纳商业养老保险费300元为例计算(且税前不扣任何三金、四金),根据目前规定,其只能按照5000元计税,应缴个人所得税为325元,剩余4675元,再缴完300元保险费后,拿到手里的是4375元;而如果其所购买的税种是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则其个税计税标准为4700元(5000-300),应缴税额为280元,到手的收入为4420元。两相比较,个税延迟型保险可让个人每月实际少缴45元的税。
当然也不是个人就此不用再缴税,这部分未缴税的收入将延迟在个人退休后,也即是在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税。但一般来说,个人在职时的收入肯定会高于退休后的收入,根据个税分段计算的规定,最后缴纳的税额肯定也会低于目前的缴纳额。
据了解,目前这类保险产品,在国外非常通行,主旨在于鼓励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增强自我保障能力。但在国内,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则被更多赋予“减税”、“避税”的意味,此前上海计划推出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就有业内人士分析为是为了吸引高级金融人才入沪,降低其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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