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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自律公约签署 “零收费”现象或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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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多家机构共同签署了一份《企业年金基金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文件,其目的在于遏制行业内“零收费”现象,打击低价恶性竞争的行为。公约明确规定了四方管理人的基本服务内容,统一收费标准,特别是增加了“惩罚性措施”。

  另外,针对企业年金单一计划,该《自律公约》还规定了四方管理人的费用收取标准。具体来说:

  法人受托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为,受托费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千分之一;受托管理费自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日起收取。

  账户管理人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为,根据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数等因素综合确定,每户每月不低于人民币1元;账户管理费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当月作为收取账户管理费的首月,企业和账户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操作中,根据合同约定,账户管理人一般是从完成计划建立起计算账户管理费。

  托管人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为,托管费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规模和组合数量等综合确定,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千分之零点七;托管费自受托财产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日起收取。

  投资管理人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为,不管采用“固定费率”还是“基础+绩效”收取方式,固定费率或基础费率部分均不得低于最低收费标准。另外,如果采用“基础+绩效”收取方式的,在基础费率符合最低收费标准情况下,再增加绩效提成收费。

  对大型客户的费率优惠标准为,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财产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可以在本约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基础上打八折计算;单个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数在30万户以上的,账户管理费可以在本约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基础上打八折计算。

  和以往自律公约不同的是,在这份文件中,增加了“惩罚性措施”,即如管理机构有违反自律公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接受合同报备,并将受到人社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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