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刘京生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应尽快推动商业补充保险经营制度化。
商业补充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和完善,包括有养老、医疗和工伤之险种,遵循自愿性、多缴费、多赔偿的市场原则,是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
然而,在2009年新修改的《保险法》中并没有对商业补充保险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刘京生在提案中建议,应尽快出台相关商业补充保险的管理规定,并明确保监会负责监管补充保险的职责。
据了解,长期以来,保险业积极配合各地政府探索了多种养老、医疗、工伤等补充保险的经营模式,其中以“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为特征的湛江模式,在服务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肯定,但补充保险的各种经营模式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监管。
刘京生建言应在适当的时机完善《保险法》,以弥补相关法律缺位的现状,并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此外,刘京生还表示,保险业要尽早建立与社保部门、卫生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防范基本社会保险与商业补充保险两种补偿机制衔接中的制度漏洞,尽早建立互联互通的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社保机构即时结算平台,做到补充保险的即时报销,提升商业补充保险的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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