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增值性:村集体所缴纳的保险费由商业寿险总公司集中管理、统一投资、独立核算。商业寿险总公司都拥有一支技术强、水平高的专业投资经营人才。凭借各商业寿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尤其是国有寿险公司还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将资金投资于国家大型建设项目、中央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协议存款等具有安全强、收益高的运用渠道。因此商业寿险公司在资金运作、保值增值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
4.调整性:由于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使用固定收益和投资分红作为养老金发放来源,而且一般只发给60周岁以上老年人,若近几年老年人数量不多、投资收益较好,会适量增加养老金发放金额,反之亦然。但若投保行政村认为发放金额偏低,也可追加投保金额。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虽然会造成物价水平的提升,但投资收益亦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高。经济发展越快,投资收益越高,因此养老金发放金额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升。
5.商业性:商业寿险必然要追求一定的利润。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的收益,如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险种规定,投资收益分配给投保行政村的比例不低于70%,对大额投保行政村(1000万元以上),可达到80%,商业寿险公司是赚取投资收益的20%~30%作为该险种的利润来源。而且团体类寿险险种不是商业寿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加之为有效占领寿险市场份额,寿险公司基本上是最大程度地让利给投保行政村。
因此,鉴于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的自愿性原则,无财政包袱和较高基金运作能力等特点,就现阶段的总体农民状况和经济条件而言,较适宜推行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我们认为现阶段先推行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作为失地农民的过渡性保障,待条件成熟后推行政府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或政府型与商业型相结合的模式,由政府实行养老金的征收和监督,商业寿险公司实行资金运作。这样于社会、于农民都有益处,更能体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制的优越性。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