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双轨制”是改革进度不同的结果
同时参加工作,有的去了国家机关、有的去了企业,退休后却发现各自的退休金相差数倍之多,这种现象是怎样造成的?
对此,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说,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统一实行单位养老,任何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均由国家财政统一负担。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建立了企业养老保障制度;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依然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形成了所谓“双轨制”。
原新表示,双轨制的客观作用在于让企业分担部分养老责任,当时设计企业养老制度的融资模式是“三个一点”(国家拿一点、集体拿一点、个人拿一点),体现了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理念。由于企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走上了不同轨道,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之间保障水平差距发生了变化。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刘昌平对记者说,“双轨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制进度不同。
比如,1984年后国有企业开始进行改制,国有企业退休金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同期机关和事业单位并没有实行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保障制度并没有要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企业在职职工必须按照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者的养老金待遇反而远远低于不缴费者,这是不公平的。”浙江大学社会保障与风险管理系主任何文炯对记者说,“在一次分配时分得的利益少,二次分配时利益还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加剧了收入差距。”
“双轨制”并非造成退休待遇差别大的唯一原因
社会保障的核心价值是追求社会公平,但在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下,却出现了越是社会地位高、收入水平高的人群,其保障待遇越高;而社会地位、收入水平越低的人群,其保障待遇则越低。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首都经贸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朱俊生研究发现,1990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人均离、退休费相当于事业和机关单位离休、退休人员人均离、退休费的88%和82%;而到了2005年,该比例分别下降为53%和47%。“这说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水平远高于企业养老金水平。”
但刘昌平认为,双轨制并不是造成退休待遇差别巨大的唯一原因。即便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不同行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层级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待遇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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