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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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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都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那么,商业养老险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呢?是否都是顺利的发展,以下是专家的解答。

  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期,居住在青岛的某男士想了解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阶段的,那么,商业养老经历了多少年的发展,当中有什么成绩和挫折挑战?专家来给您分析。

  专家分析

  社保养老在中国从1985年起(少数地区从1984年起)各地纷纷进行了重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试点。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全国重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国际上最早是在德国,俾斯麦执政时期,距今已有一百多年了。

  商业保险就很早了,三百多年前就有了保险公司,在中国19世纪中就有了外资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

  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第十九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第二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影响:这是我国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

  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的: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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