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缴多取少的问题在广东缴费的部分按广东标准计算在其他地方缴费的部分按当地标准计算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在这部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法律中,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于老百姓有多项重大利好。《社会保险法》到底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变化呢?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律师为读者解读。
问题一:王先生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却不足十五年,他是否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退休前养老费未缴满十五年可继续缴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劳动者既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更好地贯彻了“老有所养”的立法精神。
问题二:湖南籍外来务工人员陈女士在广东工作多年,并且在广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她近期想回湖南老家发展,却又担心如此一来,便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
解读:养老保险可“漫游”
《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法律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养老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即使劳动者在外地购买养老保险,回到家乡后一样可以继续缴费或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不会存在缴费多领取少
肖胜方提醒,《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将职工的缴费多少与享受待遇挂钩,更加公平合理。
案例中的陈小姐在广东缴纳养老保险费若干年后,回到湖南老家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在广东缴费的部分按照广东的标准计算养老金,在湖南缴费的部分按照湖南的标准计算养老金。有些外来务工人员担心自己缴费多却领取得少,因此在离开广东回老家时纷纷退保,这是没有必要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问题三:某公司员工刘小姐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但是第三人不支付相关费用,刘小姐应当如何维权?
解读: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追偿
出现上述情形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再由社保机构向第三人追偿,这将更加有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情况下,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工伤职工已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般情况下仍然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只不过由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相关费用凭证只有一份,因此对于医疗费用赔付,工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在《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之后,如果工伤职工已经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因第三人不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再次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的,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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