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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额年金保险试点 热点问题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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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推动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试点中的热点问题,保监会给予了专门的解答。

  问:试点中如何控制风险?

  答:变额年金保险的风险程度较高,我们广泛吸取了金融危机中的经验与教训,在试点方案中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以控制风险:

  1、规范管理模式

  变额年金保险的核心风险点在于提供最低保证。该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为此,《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控制风险,并详细说明了试点阶段认可的两种管理模式:一是内部组合对冲,即通过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看跌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证;二是固定乘数组合,即固定投资杠杆(乘数),以无风险资产的价值为底线,动态调整资金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

  2、规范责任准备金提取

  责任准备金是确保保险公司审慎评估风险,充分定价,并保证偿付能力充足的核心,也是各国监管的重点。

  对最低保证需要计提的准备金,我们借鉴了美国最新版变额年金保险准备金评估指引的内容,首次引入了蒙特卡罗随机模拟法。方法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对多种不同情景下(至少1000种情景)可能产生资金缺口的模拟,来提取合理的准备金。每种情景还必须经过检验,符合一定的标准。

  此外,我们还附加了一套安全锁,要求在假设资本市场下跌30%的基础情景下,采用传统的静态精算评估法进行评估,与前述的随机模拟结果相比较,两者取大,充分保证了准备金提取的保守与审慎。

  3、试点产品类型限制

  本次试点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将基于“成熟一类,审批一类”的思路,先期只允许提供风险程度较低的4类保证,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最低保证暂不允许提供。

  同时,要求产品期限不得低于7年。

  4、试点公司资质控制

  在试点通知中,我们要求试点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经营投连险满三年;二是最近1年内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三是上一年度末、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四是建立了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

  通过以上规定确保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管理经验,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缓冲。

  同时,每个符合条件的公司只能试点1个产品,以督促公司做精做细。

  5、试点销售区域限制

  本次试点,拟采取区域限制方式。综合保险消费者成熟度、经济发展情况、过往市场规范等多方面情况综合考虑,初步拟定的试点区域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

  6、销售总量限制

  在限制销售区域的基础上,拟同时进行销售总量控制,并直接与偿付能力下的实际资本挂钩,以确保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承受范围内。

  试点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应申请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销售额度,试点额度不得超过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下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小者。

  7、销售渠道与销售队伍管理

  一是对销售渠道进行限制,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及电话营销等渠道进行销售,二是要求建立风险测评制度,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三是对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进行了限制,如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无重大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40小时专项培训与考试等;四是强化了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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