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开始实施,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昨天“开闸”办理。社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暂行办法》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农民工“退保”的现象成为历史。
规定:统筹基金转12%
昨日是社保部门办理社保转移的首个工作日,不少人前往咨询社保转移问题。社保部门相关负责人称,以往有农民工因养老保险转移不畅选择“退保”,也有农民工在年底回家前“退保”,目的是多拿几千元过年。这种做法其实是损害了其养老权益,因为他们的缴费年限也因此作废了,“社保部门一直动员他们不要"退保"”,但效果不甚理想。《暂行办法》出来之后情况出现了变化,根据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办理"退保",符合农民工这一群体及全社会的整体长远利益”。
据解释,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暂行办法》规定,统筹基金按1998年1月1日后,本人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的总和转移。
政策:对希望异地养老者是利好
除了对于工作常有变动者有利,这一办法和政策的出台,对于希望将来去异地养老的人士来说,也是个好消息。
不少人工作是在A地,但希望去B地安度晚年。以前,因为异地之间的养老保障“谁也不认谁”,对于居民来说很不方便。如果可以将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随身带走”,可以在安居地领取养老金,那就方便很多了。如果将来真发行全国通过的社会保障卡,那就更方便了,不论在何地,都可以凭这张社会保障卡享受相应的利益(比如上海针对70周岁以上老人的乘车优惠,如果非上海户籍的老人,在上海居住养老时,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能转入上海,那就方便多了)。
即便需要“处于工作状态还不是退休状态”的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那希望到异地养老的人员,也可以在将近退休前的两三年就将工作转到异地,为即将开始的退休之旅做好铺垫。
质疑:没办法的办法养老保险转续会不会"补丁摞补丁"?
转续新政在2009年2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时,许多社保专家就提出了不少修正意见。社保专家郑秉文表示,“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就会发现这依然是一个"补丁",一个权宜之计,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
《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后,人们发现,除了把为农民工和为城镇职工制定的两个文件合二为一之外,当初专家提出的许多疑问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比如,《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很多农民工最终要回到户籍所在的县市领取养老金。可是,由于打工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工资收入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那些在每个地方持续打工都不到10年的农民工,在每个打工所在地按照很高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金,可能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按照很低的标准领取养老金,甚至有可能是领到的还没有交上去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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