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畅一直是影响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的主要问题,今年5月,辽宁省出台的《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的若干通知》对此给出了明确规定:已参保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和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实现异地转移,对在辽打工的200多万农民工来说是一大喜讯,而放眼全国,这只是目前农民工保险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一个缩影。中国保监会近日强调,以发展农民工保险为重点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对促进安全生产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下一步,保监会将采取措施,不断推动农民工保险发展,为完善流动人口保障体系发挥更大作用。
服务农民工,保险业大有可为
在社会保障专家看来,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的进程当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正是这种转型当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社会结构转型与经济体制转型两者之间并没有形成“默契”。严格的户籍管理使许多转移出来的农民不能得到在城市永久居住的法律许可,子女入托入学困难,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覆盖农民工群体,使他们无法抵御城市工作和生活中的风险。于是大多数农民只好采取非正式的流动方式,即在相当部分时间里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生产,待到农忙时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因此,为转移出去的农民工提供相应的保障,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要做足的基本功课。
“保险业在这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它有全国联网和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点,有灵活的产品设计机制,有科学的精算技术和完善的服务功能,可以根据各个经济区域、行业的差别以及农民工的自身需求,提供与之相适应的保险保障模式,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所需要的保险待遇。”保险专家告诉记者,保险机制的介入,对于补充和完善现阶段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流动人口的保险保障体系,并达到以服务促管理、以保障促稳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其也为中国保险业自身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更多机会。截至目前,已在包括辽宁在内的2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专门开办了各类农民工保险,累计参保人员5000万人次,提供保障金额超过8000亿元。
但保险业内人士也表示,同约1。32亿的农民工数量相比,目前农民工参保水平不容乐观。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此外,社会保险关系续接困难,退保问题连连出现。我国社会保险管理多市级统筹运行,且每个统筹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续接。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一些法规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建立农民工保障体系应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
在采访中,保险业内人士均表示,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率偏低,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却是最为紧迫的。当前,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则只有地方性和政策性规定,在全国性的立法中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一个业界普遍的共识是,除了不断完善全国性立法外,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应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即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大病医疗等救助和补贴制度,这是当前农民工最需要的社会保险,也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要求。同时,有必要建立由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负担的农村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职工社保制度的接轨,并最终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过渡。
此外,在措施的具体执行上,有业内人士还建议,解决农民工的保险问题必须紧紧抓好农民工家乡这个“源头”。各地区的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使农民工从走出家乡伊始,到走进用人单位的大门,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保险的关怀与相伴。同时,还应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农民工社保权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农民工人数众多、工作分散和流动性大的特点,因地制宜和因企制宜地创新工会组建形式。比如,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组建以工程项目工会为主体的工会联合会,在小型的非公有制单位,可以建立楼宇工会、市场工会以及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加强工会的组建,充分发挥组织的力量,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帮助农民工申领各项应得的社会保障待遇,积极兴办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活动,这既符合农民工作为工人的特点,也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还有人士表示,农民工保险发展可以遵循分类分层的原则。即在实施社会保障政策之前,应先对农民工进行适当的分类,对于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关系在一定时间以上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而对于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制定过渡性的参保办法。
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开发保险产品是现实之举
虽然目前农民工保险得到了初步发展,但农民工保险市场仍然存在产品种类少、企业和农民工可选择余地不大、医疗保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较大,缺乏系统性鼓励支持政策等问题,需要引起保险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是时间问题,也是团结协作、服务创新问题。辽宁省保监局人士分析认为,从保险产品的设计角度看,农民工也是保险公司或机构的客户。因此,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点,根据各地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地探索农民工保险的发展模式,才是现实之举。从费率上看,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且不稳定,缴纳保险费个人的负担过重,所以往往无力参保。因此,各地和保险保障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大胆创新,实行低费率、低费基,其享受待遇标准也相应降低。其次,农民工最显著的特点是就业不稳定和流动性大,不仅往返流动于城乡之间,并在单位之间、城镇之间频繁地变动工作岗位,新老农民工进行代际更替。因此,农民工保险绝不能照搬城镇职工的制度,应建立起简单灵活的管理办法和机构。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是做好农民工保险的关键。”专家还认为,农民工自身投保能力弱,需要政府部门加以组织引导甚至直接给予保费补贴支持。部分社保补充型产品和企业团体投保产品,在产品设计及承保办理方面,需要政府出台相关鼓励政策,社保部门给予配套措施。目前各地农民工保险的成功模式,也是在劳务输入地或输出地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和支持下取得的。农民工保险应该作为政策性保险的一部分,或者作为解决流动人口和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措施,在政府工作框架内统筹考虑。
对于下一步农民工保险的开展,中国保监会相关人士近期表示,将采取措施,不断推动农民工保险发展,为完善流动人口保障体系发挥更大作用。一是总结经验,推广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的发展模式,为全国各地开展农民工保险提供借鉴。二是增强保险产品针对性,区分不同行业、工种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切实满足农民工意外、医疗、养老、子女等各方面的保险保障需求。三是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制优势,进一步降低成本和价格,提高理赔质量和效率。四是加强同综治、社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政府政策支持或出台指导性意见,探索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共同推动完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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