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重度残疾人按《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完成缴费且年满55周岁的,经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可从55周岁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执行,即:55周岁、56周岁、57周岁、58周岁、59周岁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分别为170、164、158、152、145。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值得一提的是,提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属低保对象的,其享受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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