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赵女士为自己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丈夫张某。2010年9月的一天,赵女士与丈夫张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与一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而且无法鉴定死亡先后顺序。赵女士与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张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赵女士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支付给谁呢?
【专家意见】
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赵女士的父母认为,受益人张某与被保险人赵女士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赵女士的遗产。张某的父母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张某的继承人。
目前,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弥补了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这样的规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赵女士的遗产,由赵女士的父母继承。
类似的案例在车祸,以及大型灾害事故,诸如地震、空难中较为常见。由于被保险人是以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投保人寿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该保险金应当用于救济与被保险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所以当发生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应当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更符合保险合同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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