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向购买养老保险产品或者团体养老保险产品的投保人推荐投资连结保险等投资型养老产品时不仅要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还必须签字确认。
由于养老金本身则要求投资收益稳健,但投资连结养老保险产品等投资性保险产品却具备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因此在昨日下发的办法中,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做到以下方面: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客户,减少纠纷;强化信息披露,提高消费者知情权;减少投保人随意支配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
具体来说,首先,保险公司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合同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养老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办法》还要求在有关团体养老保险合同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并且要求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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