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我省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养老金待遇提取条件等内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年缴费部分共分10个档次,最低档每年100元,最高档每年1000元。《办法》从发布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缴费标准
个人参保10档可选
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各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一次性补缴
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政府补贴
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根据《办法》,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
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
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政府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将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养老金待遇
已满60岁每月最少领55元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
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方面,我省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州)级管理。
统筹城乡
“新农保”缴费增设5档
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增设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个档次;为重度残疾人全部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增设档次增加
的财政补助及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政策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相同。
同时,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上,我省将等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后,再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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