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3年,几经修改、征求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2月12日正式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令”)。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比,11号令在诸多方面有重要突破,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对集合计划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建立集合计划提供政策依据。
随后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进一步就集合计划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运行、加入和退出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随着制度政策的不断完善,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将会得到健康发展。作为市场的先行者和生力军,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必须抓住历史机遇,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发展集合计划业务,为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发挥应有作用。
集合计划市场分析
(一)产品供给情况
集合计划由法人受托人申请设立,为每个集合计划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各1名,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目前仍处于产品报备阶段。法人受托人分为三大类:保险系受托人(5家)、银行系受托人(3家)和信托系受托人(4家)。从市场信息来看,目前,我国集合计划供给主体为5家保险系受托人和3家银行系受托人,保险系受托人设立的产品模式主要为“1+2+N”,即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为同一家银行,自己担任受托人的同时,作为其中一个投资管理人;银行系受托人设立的产品模式主要为“2+1+N”,即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为同一家银行,托管人由另一家获得资格的银行担任,同时选择3个及以上投资管理人。
(二)产品需求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3。71万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2809亿元。与此同时,中央企业占据90%以上市场规模,大部分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当前市场上,根据各家投资管理人的要求,初始基金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年金计划一般进入集合计划进行统一管理。如果没有历年积累(存量资金)、特殊缴费等,按照7%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5%,个人缴费比例2%)测算,年度工资总额要在3亿元左右的企业才能建立单一计划,而且各管理机构还要逐步提高单一计划的门槛。由此可见,今后新建立的企业年金一般将进入集合计划。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养老保险公司
发展集合计划业务优势分析
寿险公司经营多年的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作为其子公司的养老保险公司积累或传承了丰富的养老金管理经验,可以从政策咨询、方案设计、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多方面为客户提供企业年金服务。作为企业年金市场的主要供应商,较其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
一是拥有专业的精算人才,可以开发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灵活性年金产品。
二是拥有专业的经营管理、技术支持和营销人才队伍,具有较强的销售能力,可以快速响应客户所提出的需求。
三是历来重视服务的传统,有利于为客户提供持续、专业和优质的后续服务,让客户放心与省心。
养老保险公司发展
集合计划业务的策略建议
随着新政的实施,集合计划市场充满机遇,但是,养老保险公司也面临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例如,银行系受托人凭借其丰富的客户资源、广泛的网络渠道以及与客户长期的信贷关系,将在集合计划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首先,慎重选择合作银行。养老保险公司在设计集合计划产品时需要选择合作银行,该银行也是今后出客户和业务的渠道。养老保险公司需要考虑以往合作关系、客户资源、对待企业年金业务的态度以及银行自身定位等多重因素,慎重选择合作银行。
其次,抓住历史机遇,抢占先机。根据监管部门的精神和要求,每家法人受托人的报备产品有数量限制,这样部分原有“准集合计划”将陆续关闭,原有合作的关系也将终止,存量客户将重新选择集合计划产品。产品的数量限制必将带来集合计划市场的重新洗牌,更为关键的是,企业加入集合计划满3年后才能重新选择。当前,养老保险公司一方面要维护好存量客户的关系,另一方面要抓住历史机遇、抢占先机,否则只能等到3年后,才有机会。
强化投研能力,提升投资业绩。过去企业年金“准集合计划”的收益普遍不如单一计划,主要是因为“准集合计划”无法取得计划确认函,导致无法开立证券账户,无法进场交易,只是通过购买基金和银行定期存款获得收益。新政实施后,集合计划将和单一计划一样,可以开立各类投资账户,实现进场交易,并且一个计划有3个及以上投资管理人,每周公布单位净值或投资组合单位净值,一系列政策的完善,将有利于提高集合计划投资收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产品(组合)的投资收益将会出现明显优劣之分,而优异的投资业绩将会是维护老客户和开拓新客户的有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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