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型煤矿企业淮北矿业集团位于安徽省,职工人数超过10万人。为使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更有保障,自2005年起,淮北矿业开始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四年来,淮北矿业集团企业年金资金规模从2亿元,发展至12。6亿元,成为国内企业年金项目市场化运作比较成功的案例。“在这12亿元中,有9亿多元来自于企业和职工缴费的本金投入,有3亿元来自于资本市场的投资收益。”淮北矿业集团社保中心主任于杰向记者介绍说。于杰说,煤炭企业员工数量众多,劳动强度较大。不少员工来自农村,家庭负担重,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障较低,需要通过年金制度来补充养老金。淮北矿业集团引进了易方达、海富通、南方、嘉实、华夏等五家基金公司管理企业年金,使之通过在资本市场的投资实现保值和增值。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即为企业年金,原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然而,整体来看,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现状与前几年的业界预期差距甚远。
6年前,有关官员和专家曾预测,201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到5000亿至10000亿元。然而,截至2009年底,这一数字仅为2533亿元。而且,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绝大多数为垄断行业的国企,甚至被误解为“富人俱乐部”,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动力不足。
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目前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90%属于央企和地方国有大型企业,集中于金融、铁路、电力、石化、烟草、煤炭、冶炼等垄断性行业。截至2009年底,企业年金参加人数为1300万人,仅占2。2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不到6%,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仅占国内企业总数的约1%,占全部就业人口75%的中小企业的参与率很低。这样的数字,与起步阶段市场的乐观预期形成强烈反差。
投资管理人竞争惨烈
在2533亿元企业年金总规模中,1975亿元已按照相关法规,委托给具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在目前21家具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机构中,有12家基金公司。不过,与管理公募基金或社保基金相比,企业年金的管理费率要低得多。
“企业年金制度只规定管理费率的上限为千分之十二,但没有规定下限,这导致企业年金市场的价格战相当惨烈,实际收取的管理费率平均只有千分之二。”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说。
即使是对于企业年金管理规模已达100亿元的基金公司来说,其管理费收入也不过2000万元。考虑到基金公司在开拓企业年金市场上的基础投入,以及账户管理和服务成本,该项业务对基金公司利润的贡献微乎其微。
另一个问题是供需失衡,参与机构众多却需求不足。从年金管理的需求方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尚处于启动初期,市场规模有限,企业需求不足。从年金管理的供给方来看,到目前为止,年金领域共拥有各类金融机构39家,拥有受托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四类资格的有58个机构。
“各家机构采取的策略通常是对每一个确定实施年金计划的企业密切跟踪、志在必得,这使得本来供需不平衡的市场竞争更加惨烈。”工银瑞信基金公司总经理助理李伟说。
那么,很多基金公司为什么依然十分重视企业年金业务呢?招商基金专户投资部经理郭党钰认为,企业年金的合同期通常为两年至三年,在正常情况下,客户一般都会续约,投资周期很长。海富通基金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李骏说,养老金管理属于基金公司的战略性业务。虽然现在只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已进入资本市场,但从长远看,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以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入市也将是大势所趋。
集合计划亟须政策支持
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企业年金主要解决的是初次分配中即期收入和远期收入的结构问题。
长江养老保险公司董秘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李苇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国有垄断企业之所以能优先建立企业年金,问题根源是现行收入分配体系,而非企业年金制度本身。
另外,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不够完善、门槛过高也是造成中小企业参与较少的原因。上海的企业年金起步早、发展快,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的参与主体,并未局限在垄断行业。长江养老采取集合模式受托服务的近6000家企业中,绝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不过,现在能够面向中小企业推出规范的集合年金计划的只有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其覆盖的地区范围局限于上海。
在其他省市,虽然招行、建行、工行也推出了“金色人生”、“养熙乐”、“如意养老”等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但它们都不是标准的集合年金计划,因此,不能直接投资股市,这令集合年金基金的运营和投资管理受到了很多制约。
“在海外成熟市场,即使是大型企业,也都倾向于参加集合计划,为每家企业单独设立账户的做法,成本高,效率低。”谈及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相关法规迟迟不能出台,一位业内人士感到十分困惑和不解。他呼吁,有关部门应本着对社会和国家负责任的态度,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使集合计划在开户、备案、收益分配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等环节有法可依。
对于中国未来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南方基金在书面回复记者时,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建议提高立法层次。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在行政法规的基础上,但事实上企业年金是一个国家的政策行为,法律责任缺乏有效保障。其次,税收优惠体系还需完善,目前企业缴费部分免税比例为5%,个人缴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须先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吸引力仍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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