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葛建英老人给保险公司辛辛苦苦工作几年,并因业绩突出被提升为业务经理,可是她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应得的养老金1300余元却被公司“赖着不给”。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维持一审判决: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葛建英养老金1395.90元及押金300元。
今年55岁的葛建英家住南阳市红卫村。2002年,她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交纳了押金300元后,双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工作中,葛建英因业绩突出,晋升为业务经理。2005年4月6日,葛建英和泰康公司续签合同。
2006年3月,泰康公司以葛建英在2006年2月无故连续缺勤5天为由,单方将葛建英的工号消除,解除了合同。依据泰康公司的相关规定,葛建英作为业务主管可享受养老金补贴1395.90元,但葛建英一直没有得到。无奈,葛建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经济补偿金。
2007年9月20日,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泰康公司向葛建英支付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泰康公司不服,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要求法庭确认双方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判决泰康公司不向葛建英给付补偿金和养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关系是保险代理关系,显示双方为委托代理的关系。但泰康公司与葛建英解除合同,未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通知,存在不妥之处,代扣的养老金及押金应予退还。葛建英对判决不服,认为没有支持其经济损失,遂提起上诉。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